中央政府的职责——维护地区竞争制度&打压利益团体 http://user.qzone.qq.com/908961321/blog/1415098005
对我来说,参加浙江大学“《经济解释》研讨会”最大的收获是与空间的读者见面,与他们天南海北地聊天,我戏称之为“开小会”。 “开小会”都是在第一天进行,上午的人数少一些,主要是因为很多读者并不认得我的样子,我也不认得他们的样子,虽然我已经是特别注意把挂在胸前的姓名牌翻到正面,让读者看到我的名字。读者Cathy聪明,看过我在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的节目,凭此认得我的样子,再经由她与“那她他”等人联系,他们是最早找到我的读者,上午就已经在会场外的休息处与我聊了起来。到下午我在“阳明厅”的分会场发言之后,就更多读者把我认出来了。在那发言之后我们就在外面的接待桌旁聊起来,人数很多,后来从朋友那里听到的形容是“围了里三层、外三层”(应该是夸张的形容)。连张五常教授在整个会议结束后的星期一一大早打电话来跟我聊对会议的观感时也说:“下午的小会场比上午的大会场开得好,我两个分会场两头跑都嫌听不够。你还在外面开了第三档!那时我看那么多人围着你,我也想围上去听。可是想想如果我也围上去,那些人就会变成围着我,所以就算了。”真是可爱的教授啊……J 如前所述,“开小会”的内容是天南海北地聊,随兴之所至,随某个读者提了什么问题,因此涉及的题材很多,主题很散。我大致能想起来几个比较大的题材,都是最近一些热门的话题,如反腐、法治、企业融资成本高企(这个话题要特别感谢吴行长提供了很详细的企业负担的利息成本,并提醒我关注一个比CPI更可靠地用于量度通胀通缩的统计数据)…… 话题敏感,我不便在这里公开地复述当时我的分析,只能简单地说几句。关于“反腐”,要进行一个“3+1”的分析,“3”是指中国的贪污腐败现象有三个层面的解释,“寻租经济学”关于贪污腐败的解释是最浅的层面,再根据事实一层一层地加深,才能完整而全面地解释“中国式贪腐”。张五常教授近年来的文章中已经包含了这些层面的分析,好好地研读,再加上对事实的了解,原则上可以自行做出分析。至于那个“1”,则是要好好想清楚:反腐,真的只是为了反腐吗?前面“3”个层面都是基于“反腐就是为了反腐”的前提假设而进行的分析,这里的“1”则是反思这个前提假设,因此不是另一个层面、而是另一个方面的分析了。 至于“法治”的话题,早在这个话题还没热门起来之前,我就已经写过文章分析了,有兴趣的朋友自己往前翻这空间的文章就能找到(题目中有“法治”这个关键词)。现在比起写那文章的时候,我的思想又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主要是那篇文章中对法治分析到第二个层面时提出的“调解”制度协助降低司法的交易费用的观点,后来我经过更深入地了解事实、与朋友探讨,一下子发现这项制度(我戏称为“大妈制度”,因为调解员多为大妈)的功能如果加以扩大,是有可能用于解决很早之前我与“六七十年代”讨论中国政府在如何放权给社会进行自治的问题上的左右为难的困境(记录有关讨论的帖子在本空间里也能找到)。去年给学生做的作业题中,也有基于此而调查中国的NGO组织发展的问题。张五常教授认为要引入宗教(他主张基督教,不主张有“革命传统”的天主教)来发展私人慈善的事业。起初我觉得他对,但有朋友以亲身经历的事实指出即使是基督教也有被西方反华势力操纵的问题。现在我觉得教授不对,除了有被西方反华势力操纵的风险之外,还因为宗教毕竟不是中国土生土长的制度。中国古代是用“乡绅制度”来作为民间自治的制度来补充官府(政府)的管治,但这项制度与农业经济、乡村社会的局限条件相适应,在现代已经没有了生存的土壤。反而是“大妈制度”与市民聚居于小区的模式相适应,还能与“居委会”的基层组织自然地形成相辅相成的和谐关系,是现成的、也是最好的实现市民自治的制度。从这个角度来看,什么私人慈善、协助降低司法的交易费用之类的功能,都只是“市民自治”这个大功能中的一些组成部分。而大妈是不可能反政府的,政府由此不需要担心放权给她们。 张五常教授一直说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好制度都是自己发明的,不是从西方抄来的。“大妈制度”胜过外来宗教,只是再次证明了这一点。在这件事上,他反倒是显得不够重视事实,有点“崇洋媚外”了!当然,引入外来宗教的主张是他看着香港的经验提出来的,但大陆的局限条件与香港还是有不尽相同之处——在这件事上最重要的不同局限,就是香港(这里指港英时期的香港,因为外来宗教进入香港是发生在港英时期)是不用担心被西方反华势力利用来颠覆政府的,那些外来宗教恰恰是协助港英当局对殖民地的管治的,正如“大妈”能协助政府的管治一样,只是一者为刚一者为柔,因此能有刚柔并济、双管齐下的良好效果。 不过,通过与读者聊天而得到最大收获的,还不是上述那些话题,而是关于中央政府的职能的问题,使我有了突飞猛进的思考进境,所以本文的重心是要详细记录这一点。“开小会”能让我与读者有比在空间上更直接、更快速地回应反馈的沟通,往往能让我在此之前零零碎碎的一些片段思考突然像拼图一样拼出了完整的图案,也就是找到完整的答案,对我的思考进境的助益也是非常大的。“中央政府的职能”就是这次去杭州开会中得到的最大的收获,因为它拼成了最完整的图案。 之前我写了《中国崛起在经济方面需要的条件:尊重市场,实事求是!》(http://user.qzone.qq.com/908961321/blog/1413946892),这八字条件说的是政府要怎么做,但这个“政府”是泛泛而指的,是笼统地指整个中国政府的体系,即无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都包括在内。无论是哪一级政府,都要做到尊重市场、实事求是,才能有利于中国崛起。但具体怎么做呢?该文之后的评论里就有读者提问,说很多地方政府都有搞产业扶持政策,怎么确保它们的决策是尊重市场、顺市场而为呢?当时我马上就回复,说只要地区竞争制度能够保持,地区之间的竞争自然会优胜劣汰,将不顺市场而为的地方政府淘汰出局。所以中央政府要做的不是自以为是地高高在上当裁判,而是保持好地区竞争制度就行了。 “开小会”时,有读者在听了我对“反腐”的分析之后,问道:地方政府一把手的权力非常大(因为能够动用的财政资金非常庞大),中央政府难道不应该以“反腐”来监督、控制其权力吗?我一听就知道这又是一个被“权力要关在笼子里”这类人云亦云的老生常谈误导的人——BTW,“权力要关在笼子里”据说是小布什这有史以来智商最低的美国总统说的话,其实根本是以讹传讹,跟“华盛顿砍樱桃树”一样只是个编出来的故事。近一年来在天涯上逛,也看到现在很多人面对事实之后能认识到民主的问题,但仍然认为“权力制衡”是关键,只是未必一定要以民主的形式来制衡。然而,这些都是没有自己的客观冷静的思考能力,只会“跟风”随大流地附和。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任何权力都有约束,自然规律与经济规律的约束自不待言(权力再大之人都不能违反牛顿定律,也改变不了其他人的自私本性),古代皇帝若真的毫无限制地滥用权力,也要面临民众起义、改朝换代的约束。任何权力都有约束,即任何权力都是在笼子里的,这并不是有与无(笼子)的区别,而是大与小(笼子)的区别。但大与小怎么界定才合理?这才是问题的关键。说“权力制衡”,到底是什么意思?是要所有权力的大小都一样吗?先不说这是否可能,退一步说真的能做到,人人权力一样,人人都是领导,也人人都是被领导,还能做什么决策?显然“权力制衡”不可能是这个意思。是不能让权力太大吗?但什么算是“太大”?一地的最高领导人在那一地的范围之内有最大的权力(否则怎么叫“最高”?),但“最大”与“太大”显然不是一回事。 换个角度,“权力制衡”与“权力制肘”有什么不同?古代皇帝常常担心功劳大、威望高的臣下会造反,处处制肘他们。这些臣下有不少其实是对皇帝忠心耿耿的,却因为备受猜疑而做起事来束手缚脚,没法充分尽心尽力地尽忠(想想岳飞吧),使后人读史屡屡为之扼腕叹息不止。古人又有“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认为军队之中的最高统帅在对外作战时,其权威可以凌驾于皇权之上,这岂非成了没有制衡(制肘?)的权力?理想主义地说,古代的最高权力归于皇帝,现代的最高权力归于人民,则现代的人民处处制衡作为人民公仆的政府官员,与古代的皇帝处处制肘为他尽忠的大臣、将军,又有什么不同了? 明白了吗?担心官员权力太大而想制衡他们,跟古代皇帝天天担心大臣不忠、夜夜恐惧将军造反,其实根本是同性质的事情!哪有什么高尚可言?更麻烦的是,皇帝还是个人,理论上能做到有知人之明,鉴别清楚大臣、将军是否忠心为国而适当放权给有能力的人去大展拳脚。人民是个抽象的群体,怎么去提高他们的知人之明(用经济学术语来说,就是降低其信息费用)去鉴别政府官员对国家的忠诚与办事的能力呢?所以,“权力制衡”根本不是关键,根据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以法律将权力的大小划定得恰到好处才是关键,这就是“宪政”(以良法治国、即真正有益的“法治”)的本质。 但这是理论上的说法,事实上怎么能做到呢?我们怎么判断把权力的大小划定在什么界线上才能达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呢?结合张五常教授在《中国的经济制度》一书中提出的“地区竞争制度”,答案其实一点不难找到。前面说有读者指出中国地方政府的一把手权力极大,需要中央政府来监督、制衡,但大型企业(如跨国公司)的CEO能动用的资金也非常巨大,因此他们的权力也是很大的,怎么就没人想过他们需要一个凌驾于他们之上的、类似于中央政府那样的更高权力来监督、制衡他们呢?有人说,这个更高权力是有的,那就是股东大会、董事会。但股东大会、董事会可不是事前审批CEO的各种决策,而是如果他的决策在事后呈现出来的效果很差(即经营不善),导致公司业绩不佳,大量股东纷纷卖出股票、以用脚投票的方式抛弃这家公司,就会对股东大会、董事会构成压力,要罢免这个CEO。也就是说,从终极因素来看,对权力巨大的跨国公司CEO施以约束的,并不是股东大会、董事会,而是市场!是的,市场才是最有力、也是最能恰到好处地约束权力——注意:不是制衡,因为它可不是纯粹地为了给权力加上约束(把权力关进笼子)而约束权力——的机制。所以权力的大小其实也不是问题,权力的运用有没有真的能够增加整体利益才是问题!如果权力的增加有利于降低能增加整体利益的决策及其推行的交易费用,权力就是应该增加的。但权力的运用到底有没有增加整体利益?如果那个整体是企业,企业之外是市场,市场当然就是最好的裁判员,因为企业的成功就是表现为在市场竞争中生存下来、还能不断地发展壮大。 同理类推到地方政府,地区与地区之间也有竞争,与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非常相似:因为一国之内各地之间的资金、劳动力都能相当自由地流动,正如它们能够在企业之间流动一样。如果一个地区的政府决策没有顺应市场,当地经济就会发展得不好,资金、劳动力就会像股东一样“用脚投票”,纷纷离开那里,流动到另一个政府决策顺应市场、协助经济发展良好的地区去。前一个地区的政府在此竞争压力之下,就要改弦更张。是的,“政绩考核”将地方官员的政治前途与当地经济的发展状况联系起来,与跨国公司的“业绩考核”(上市公司每年要向股东披露的“年报”)将CEO的薪酬与公司的经营业绩、从而是公司的股价表现联系起来是如出一辙的,本质上正是将市场竞争引入到地区竞争,引入到地方政府官员之间的竞争。 明白了这些,就能逻辑地推理出如下的结论:只要中央政府维护好地区竞争制度,根本就不需要考虑如何约束地方政府官员的权力!但这并不等于地方政府官员的权力就没有约束,而是中央政府是通过地区竞争制度来借助市场的力量去约束,这种来自于市场的约束比中央政府直接自己当裁判要更准确、也更有力。因为高高在上的中央政府,不可能比市场更清楚地知道不同的地方政府官员的权力要有多大才合适,也难以清楚地判断其权力的运用是否对当地社会的整体利益有利,即它的信息费用比市场高得多——这本来就是为什么在一国范围之内计划经济不如市场经济的原因所在。 国与国之间因为资金、劳动力流动的自由度比一国之内的地区之间的情况要差得多,所以国与国之间虽然也有竞争,但其程度远远比不上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也就难以借助市场的力量来判断政府决策的对错、从而约束政府官员的权力。所以,要约束中央政府的权力不被滥用(其客观定义是指不会将权力用于做反而是降低社会整体利益的事情),最好的办法就是尽量把对具体事务进行决策的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由地区竞争制度来借助市场力量去约束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尽可能不插手涉足具体决策,只管维护地区竞争制度,可也! 除了维护地区竞争制度,中央政府还有一大职责:打压利益团体!最近我的大量思考,都是集中于与“利益团体”有关的事情上,收获甚丰。我简直觉得自己大概可以“开创”一个“利益团体理论”来整合这些思考,作为张五常教授的“国家理论”(我更喜欢用“政治经济学”这个更宏大的术语)的一个重要补充。 利益团体的出现与政治体制无关,即无论是在民主政体还是独裁政体之下都会出现。与利益团体的出现有关的,是社会租值(财富)的增加。所谓“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一个贫穷的国家没啥租值可供蚕食(侵夺),是养不起利益团体的。(此处与“租值蚕食理论”对接。)由上述的结论可逻辑地推理:一个国家在经济腾飞、富裕起来的过程中,无论采用什么政治制度,都会出现利益团体。社会越富有,就越会招来越多的利益团体,正如花蜜会招蜂引蝶一样。而由于利益团体的本质是“租值蚕食”,所以如果不能处理好利益团体,必然导致租值消散的后果,使一国经济的发展中断。“发展经济学”中所谓的“中等发达国家陷阱”其实是这个东西。 现代的民主制度是代议制民主(间接民主),完全无法处理利益团体,即利益团体一定会与代议制民主伴生。首先,投票制度本身就会催生利益团体。(详尽的分析见《经济学讲义》最后一讲“政治经济学”,与《国际贸易讲义》中关于“贸易保护主义”那一部分里的内容。)其次,与代议制民主相适应的选举制度会产生多党制,而政党需要收入来维持其运作,也就需要寻求“金主”为其提供经济来源。这“金主”自然就是利益团体了。相比之下,与独裁体制相适应的一党制,由于党与国家合一,党的运作经费从国家税收中获取,不需要利益团体做“金主”。如果是“非宪政民主”的体制,利益团体的出现表现为“官商勾结”、贪污腐败严重,形成所谓的“权贵资本主义”。这是实行民主制度的为数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如果是“宪政民主”的体制,由于贪污腐败与“宪政”(法治)有明显的冲突,但根据前面的分析,多党制下的政党与国家不能合一,客观上存在着需要利益团体作为“金主”提供收入来源,解决这矛盾的办法只好是索性以法律为利益团体向政党提供收入来源的行为正名,这就是“政治捐款”(政治献金),本质上是将贪污行为合法化了,以避免直接损害法治的形象。这是实行民主制度的、其实只是少数派的发达国家的情况。(以前我写的关于《纸牌屋》的影评对此有详尽分析。)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它说明人类迄今为止能找到的最好的民主形式“宪政民主”也无法压制利益团体,只能通过严守不让国会通过侵犯私有产权的“恶法”的界线来限制利益团体的“魔手”伸进私有产权的领域之内。在真正严格实行的宪政民主之下,利益团体无法有太大的生存空间(因为宪政禁止了它做蚕食租值之事,而做这种事正是它的生存意义),这将导致政党也不会有太大的生存空间,多党制于是变得意义不大,民主选举也跟着变得意义不大。这就是为什么我以前说过,真正重要的其实是“宪政”,只要实行的是真正的宪政,民主不民主是无所谓的。 再来看独裁政体下出现的利益团体。中国古代的政治体制是“家天下独裁制”,已经有利益团体的存在。古代所说的“党”就是指利益团体。由于利益团体对皇权是个威胁,所以古人对利益团体的评价都是非常负面的,如“党同伐异”、“结党营私”……所有与“党”有关的词语都充满了贬义。这样,与民主制度不同,独裁制度必然以反对利益团体为正当之举,绝不可能在法律上将之合法化。 与地方政府是以地域横向划分而抱团成势不同,利益团体都是以纵向(如行业、部门)来划分而抱团成势的。如中国古代的利益团体,从历史演变来看,先后出现过外戚集团、宦官集团、知识分子集团(如明朝的“东林党”),都是根据身份来抱团。虽然有根据地域抱团的“某地帮”,但在历史上对政治的影响不算大(在军队里影响会大一些),远远不及外戚、宦官等这些根据身份抱团而形成的利益团体。其中外戚、宦官集团很早就出现,以“东林党”为典型的知识分子集团相比之下很晚才出现,是因为后者要靠科举制发展到通过科举在中央获得权力的人足够多可以抱团成势的阶段才有可能形成。为什么利益团体都是以纵向划分而抱团成势?结合前面分析的“地区竞争制度”就能明白,即使没有中国那样的地区竞争制度刻意地鼓励地区之间互相竞争,地域相近的地区客观上也存在着竞争关系,而竞争是容不得租值蚕食的,哪个地区敢搞租值蚕食的利益团体,引起租值消散的后果会让它在竞争中迅速落败而被淘汰。但纵向的行业、部门之间的竞争程度相对而言要微弱得多。好比,生产鞋子的行业,与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业,二者之间哪有多少竞争可言?当然,世间万物是互相联系的,在某种特定的局限条件下,二者之间存在着竞争也并非绝无可能之事。但在通常的局限条件下,不同行业、部门之间的竞争程度远远低于地区之间。 以上述分析来观照现代的利益团体,可以说完全得到了事实验证。看看民主国家中的利益团体,全部是根据行业抱团的。我们从来只听说农业、纺织业、军工业……以行业协会的名义结成利益团体,可从来没听说过有什么“伊利诺州集团”之类以地域划分的利益团体。再看中国现在的利益团体,则多是以部门来划分。最明显地表现出利益团体特征的,有发改委(以“反垄断法”作为刷存在感的“必杀技”)、人社部(以推出“新劳动合同法”为首的一系列打着保护劳工权益的旗号、实为损害底层低技术劳动力利益的“恶法”来扩大部门权力)等。民主制度的国家中的利益团体是通过政治捐款将自己的政治代理人推上权力前台,在国会里通过以牺牲国家整体利益为代价、但对本集团有利的“恶法”来蚕食其他人的租值。相比之下,中国的利益团体是打着加强政府监管市场的旗号,推出性质同样是“恶法”的法律,由本部门执行有关法律,从而扩大本部门的权力、编制、财政拨款来蚕食其他人的租值。即民主国家中利益团体蚕食租值的方式在本质上是(合法地)贪污,中国的利益团体蚕食租值的方式是增加政府管制(从而增加具体执行该管制的部门的权力)。 由于利益团体干的是蚕食租值之事,带来的是租值消散的结果,所以为了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必须予以严厉打压。但又由于利益团体不是根据地域抱团成势,即“地区竞争制度”对它们是无能为力的,因此只能靠中央政府去负责做这打压之事。又再结合最一开始就指出的,随着一个国家越来越富裕,吸引利益团体冒起的诱惑力就越来越大,所以中央政府要持续不断地打压利益团体,这是一场永无尽头的战争!在与读者聊天时,我想到了一个绝妙的比方:这有如是玩“打地鼠”的游戏,中央政府要一直拿着锤子紧紧地盯着各个洞口,一见有地鼠(利益团体)冒头,马上就狠狠地一锤打下去。随着经济发展,洞口会越来越多,地鼠的数量也越来越多,此起彼伏的频率更是越来越高,因此打地鼠的难度也跟着越来越大……做一个好的中央政府,可一点不比做一个好的地方政府要轻松啊!所以别以为具体事务的决策都交给地方政府去做,中央政府就可以跷着二郎腿悠哉游哉地闲得发慌没事干。国家越富有,中央政府的压力其实是越大的。就如一个粮仓里的粮食越多,把粮仓守卫保护好,不给老鼠能钻进来偷吃的任务是越重的。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其实中国的中央政府已曾经打过一轮利益团体了。那是朱老打“太子党”(即当时冒起的利益团体是“太子党”),他那时也是反贪,是为了控制通货膨胀而配套的一项政策。张五常教授当年清楚地指出,那时的通胀是“权力借贷”引起的。朱老手急眼快、手起刀落,一刀斩断了伸向银行贷款的权力之手,挽救了中国改革,创造了78年之后第二阶段的“中国经济奇迹”。相比之下,越南曾经对中国的改革政策都是亦步亦趋,即中国推出什么改革措施,它也立马跟着做。如此“跟风”是大大地降低了越南推行经济改革的信息费用的。但后来越南也经历了严重的通胀,却在那个时候开始与中国的改革路径分道扬镳。其时张五常教授与我讨论此事,一针见血地指出:因为越南没有朱老那样的领导人!是的,作为中央政府的首脑之一,打压利益团体就是他最重要的职责之一。越南可以照抄中国的所有改革政策,却抄不来这个“人的因素”。在那之后,越南与中国越走越远,走上了党与政府之内三权分立(党总书记、总理、议会长三权并重)的路子。然而,这样并非以“宪政”为基础的所谓三权分立,带来的根本不是“权力制衡”的好处,而是中央政府四分五裂,三方势力争权夺利、互相扯皮,再也推进不了任何重大的改革措施。这个事实雄辩地证明了“权力制衡”根本不是什么好东西,互相制约得谁也动弹不得、什么都干不了固然是最糟糕的结果,就算有一方能压倒其余势力,也耗费了大量精力在压倒其余势力之上,造成严重的“内耗”。一边批评中国人喜欢“窝里斗”是民族劣根性,一边又推崇“权力制衡”的人,莫不是精神分裂了? 最后,我要说的是:其实中央政府还有很多职责,例如维护稳定的货币制度(因为货币只有中央政府能发行,地方政府对此是完全无能为力的);在清除“恶法”之后推行以“良法”治国的真正有益的法治(我将之定义为“宪政”),为市场经济(价格准则)提供可靠的游戏规则;打造强大的军队保护国民安全;在外交上不卑不亢地与其它国家交往,维护本国利益……这些也全是一个中央政府要肩负起来的职责。只是,这些职责是任何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在任何时候都要做的。我这里指出的“维护地区竞争制度”与“打压利益团体”是特别地适用于中国政府,并且是特别地适用于现阶段起的中国政府——注意:是“现阶段起”,而不是“现阶段”,是说从现在到未来都一直适用。过去中国是计划经济,什么具体事务都由中央政府负责,所以中央政府的职责是改革,本质上是逐步建立起市场经济,把做具体事务的权力下放给地方,建立地区竞争制度来约束地方政府官员的权力。还没彻底改革的领域当然要继续深化改革,但这件事总有做完的一天。从现在起要一直做到无穷无尽的未来的,还是要维护地区竞争制度。同理,过去中国穷,利益团体数量有限,打起来容易。现在中国富有起来了,利益团体开始层出不穷,所以对于中国的中央政府来说,从现在起要一直做到无穷无尽的未来的,就是不断地与层出不穷的利益团体作斗争。这不是五十年不动摇、一百年不动摇,而是千秋万载都不能动摇的真正最重要的“国策”! 最后的最后,我认为这“利益团体理论”是张五常教授提出的“国家理论”的重要补充。因为教授在新版《经济解释》第四卷的开头说他要在国家理论中研究人类的自私本性怎么导致自取灭亡的结果出现。虽然非价格准则会引起租值消散,但人性自私会尽可能地减少租值消散。在逻辑上怎么可能出现自私会造成租值消散不断增加、最终导向租值消散殆尽而灭亡呢?他提出的关键的局限条件是某些合约只能所有人一起参与,无法选择退出,这就有可能出现自私导致人类自取灭亡的结局。而国家,正是这么一种大家一起参与、无法退出的特殊合约!(文革之时有不少珠三角的人偷渡去香港,但与整个大陆的人口相比,这些人的比例微乎其微,绝大部分人是无法选择退出的。)可是教授在第四卷开头作出的这个“预告”,居然在后面真的写到国家理论时没有了“下文”! 我以前虽然有问过教授为什么如此打了伏笔却没了下文的接应,但也没特别在意此事。直到前段时间写自己对“民主”的认识的变化历程,一路推理下来,文章写到最后,竟然自然而然地推出“民主制度+利益团体”最终将导致全体皆输、无人获益的结果!这让我一下子想起教授所说的自私会导致人类自取灭亡的观点,这激发了我深入地思考“利益团体”,也激发了我不断地“逼问”教授认为自私导致人类自取灭亡的思路是什么,是想看看我对利益团体的思考是否与之暗合,即后者是否前者的一种具体表现。我认为教授的“国家理论”最重要的地方是在这里,他却没有完整地写进《经济解释》中,是重大的“缺憾”(注意:我没写错字,不是“缺陷”)! 这不断“逼问”的最新成果,是教授约略地提到,“国家理论”一开头说的收入分配也是一个关键。国家之所以是一种只能一起参与、不能退出的合约,是为了能处理收入分配与收入再分配。我马上就想到,利益团体做的事情是蚕食租值,而蚕食租值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就是通过收入再分配来进行。没有国家(政府),就没有市场(因为市场的价格准则要成立需要政府提供保护私有产权的法律制度作为游戏规则)。而市场的作用之一就是进行收入分配。收入再分配的本质,是不承认市场的初次分配,以政府的强制权力再做分配。既然不承认市场,也就是不承认价格准则,收入再分配使用的必定是非价格准则,必然带来租值消散。利益团体的冒起,正是要推动政府不承认市场的初次分配,出台有利于它们的非价格准则来重新分配收入,从而使它们有机会上下其手地在收入再分配中蚕食他人的租值(收入)。 “利益团体理论”的整体框架已经比较清晰地浮现出来,但很多细节我还在不断地思考之中。把我到目前为止的思考成果在这里呈现出来,就是想让大家也帮忙思考,为张五常教授没有完整地写出来的、我认为恰恰是最重要的那一部分“国家理论”补充完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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